资产保护/债权人权利/面对意图欺诈的转让

亚当Keilen

根据统一欺诈性转让法案,1998年第434号法案,转让是欺诈性的, 不管索赔是在转账之前还是之后发生的, 如果转让是蓄意阻碍的, 延迟, 或者欺骗任何债权人,或者转让是在没有收到合理等值的情况下执行的. MCL§566.34(1)(a)-(b). 因此,这是一个意图问题. 为了确定实际意图,法院将考虑是否发生了几个因素中的一个或多个. MCL§566.34(2)(a)-(k).

  1. 在决定 真正的意图 根据第(1)(a)款, 可以给予考虑, 除其他因素外, 是否发生了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
    1. 转让或义务是给内部人士的.
    2. 债务人对转让后的财产保留占有或者控制.
    3. 转让或义务被披露或隐瞒.
    4. 在转让或债务发生之前, 债务人已被起诉或受到诉讼威胁.
    5. 转让的基本上是债务人的全部资产.
    6. 债务人潜逃了.
    7. 债务人转移或隐匿财产.
    8. 债务人收到的对价的价值与转让的资产的价值或所承担的义务的金额合理相等.
    9. 债务人资不抵债或在转让或债务发生后不久资不抵债.
    10. 这种转移发生在一笔巨额债务发生前不久或之后不久.
    11. 债务人将企业的主要资产转让给留置权人,留置权人将资产转让给债务人的内部人员.